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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7-18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3号发布,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成立和完美全国同一、公允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系统,禁止市场经济勾当中的地域封锁行为,废除处所庇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及其所属部分负有消弭地域封锁、庇护公允竞争的责任,该当为成立和完美全国同一、公允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系统缔造杰出的情况和前提。 第三条 禁止各类形式的地域封锁行为。 禁止任何单元或者小我违反法令、行政律例和国务院的划定,以任何体例阻挠、干涉干与外埠产物或者工程扶植类办事(以下简称办事)进入当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涉干与外埠产物或者办事进入当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偏护,限制公允竞争。 第四条 处所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及其所属部分(包罗被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下同)不得违反法令、行政律例和国务院的划定,实施下列地域封锁行为: (一)以任何体例限制、变相限制单元或者小我只能经营、采办、利用当地出产的产物或者只能接管当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小我供给的办事; (二)在道路、车站、口岸、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鸿沟设置关卡,阻碍外埠产物进入或者当地产物运出; (三)对外埠产物或者办事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划定歧视性价钱,或者实施歧视性收费尺度; (四)对外埠产物或者办事采纳与当地同类产物或者办事分歧的手艺要求、查验尺度,或者对外埠产物或者办事采纳反复查验、反复认证等歧视性手艺办法,限制外埠产物或者办事进入当地市场; (五)采纳专门针对外埠产物或者办事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埠产物或者办事进入当地市场; (六)经由过程设定歧视性天资要求、评审尺度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体例限制或者排斥外埠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小我加入当地的招投标勾当; (七)以采纳同当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小我不服等的待遇等体例,限制或者排斥外埠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小我在当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埠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小我在当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施歧视性待遇,损害其正当权益; (八)实施地域封锁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任何处所不得拟定实施地域封锁或者含有地域封锁内容的划定,故障成立和完美全国同一、公允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系统,损害公允竞争情况。 第六条 处所各级人平易近当局所属部分的划定属于实施地域封锁或者含有地域封锁内容的,由本级人平易近当局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平易近当局不予改变或者撤销的,由上一级人平易近当局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处所各级人平易近当局的划定属于实施地域封锁或者含有地域封锁内容的,由上一级人平易近当局改变或者撤销;上一级人平易近当局不予改变或者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改变或者撤销。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的划定属于实施地域封锁或者含有地域封锁内容的,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条 处所各级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其所属部分设置地域封锁的划定或者含有地域封锁内容的划定,是以国务院所属部分不恰当的划定为依据的,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该部分不恰当的划定。 第十条 以任何体例限制、变相限制单元或者小我只能经营、采办、利用当地出产的产物或者只能接管当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小我供给的办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组织经济商业办理部分、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查处,撤销限制办法。 第十一条 在道路、车站、口岸、航空港或者在本行政区域鸿沟设置关卡,阻碍外埠产物进入和当地产物运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组织经济商业办理部分、公安部分和交通部分查处,撤销关卡。 第十二条 对外埠产物或者办事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划定歧视性价钱,或者实施歧视性收费尺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组织财务部分和价钱部分查处,撤销歧视性收费项目、价钱或者收费尺度。 第十三条 对外埠产物或者办事采纳和当地同类产物或者办事分歧的手艺要求、查验尺度,或者对外埠产物或者办事采纳反复查验、反复认证等歧视性手艺办法,限制外埠产物或者办事进入当地市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组织质量手艺监视部分查处,撤销歧视性手艺办法。 第十四条 采纳专门针对外埠产物或者办事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埠产物或者办事进入当地市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组织经济商业办理部分、工商行政办理部分、质量手艺监视部分和其他有关主管部分查处,撤销歧视性待遇。 第十五条 经由过程设定歧视性天资要求、评审尺度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体例,限制或者排斥外埠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小我加入当地的招投标勾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组织有关主管部分查处,消弭障碍。 第十六条 以采纳同当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小我不服等的待遇等体例,限制或者排斥外埠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小我在当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埠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小我在当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施歧视性待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组织经济商业办理部分、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查处,消弭障碍。 第十七条 实施本划定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地域封锁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组织经济商业办理部分、工商行政办理部分、质量手艺监视部分和其他有关主管部分查处,消弭地域封锁。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遵照本划定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的划定组织所属有关部分对地域封锁行为进行查处,处置决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作出;需要时,国务院经济商业办理部分、国务院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国务院质量监视查验检疫部分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可以对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的地域封锁行为进行查处。 处所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及其所属部分不得以任何名义、体例阻挠、干涉干与遵照本划定对地域封锁行为进行的查处工作。 第十九条 地域封锁行为属于按照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其所属部分的划定实施的,除遵照本划定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的划定查处、消弭地域封锁外,并该当遵照本划定第六条至第九条的划定,对有关划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十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均有权对地域封锁行为进行抵制,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其经济商业办理部分、工商行政办理部分、质量手艺监视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直至国务院经济商业办理部分、国务院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国务院质量监视查验检疫部分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揭发。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其经济商业办理部分、工商行政办理部分、质量手艺监视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接到揭发后,该当自接到揭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责成有关处所人平易近当局在30个工作日内查询拜访、处置完毕,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在30个工作日内遵照本划定直接查询拜访、处置完毕;特别环境下,查询拜访、处置时候可以恰当耽误,但耽误的时候不得跨越30个工作日。 国务院经济商业办理部分、国务院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国务院质量监视查验检疫部分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接到揭发后,该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揭发材料转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 接管揭发的当局、部分该当为揭发人保密。对揭发有功的单元和小我,该当赐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其所属部分违反本划定,实施地域封锁的,纵容、偏护地域封锁的,或者阻挠、干涉干与查处地域封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赐与传递攻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违反本划定,实施地域封锁的,纵容、偏护地域封锁的,或者阻挠、干涉干与查处地域封锁的,由国务院赐与传递攻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法式,按照情节轻重,赐与降级或者罢免的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其所属部分违反本划定,拟定实施地域封锁或者含有地域封锁内容的划定的,除遵照本划定第六条至第九条的划定对有关划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外,对该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其所属部分的首要负责人和签订该划定的负责人,按照法定法式,按照情节轻重,赐与降级或者罢免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接到揭发地域封锁行为的当局或者有关部分,不在划定刻日内进行查询拜访、处置或者泄露揭发情面况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法式,按照情节轻重,赐与降级、罢免直至解雇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采纳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埠产物或者办事进入当地市场,组成违反治安办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治安办理惩罚条例》的划定予以惩罚;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经营单元有前款划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办理部分依法对该经营单元予以惩罚,直至责令停产破产、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其所属部分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域封锁所收取的费用及其他不合法收入,该当返还有关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小我;无法返还的,由上一级人平易近当局财务部分予以收缴。 第二十六条 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其所属部分的工作人员对揭发地域封锁行为的单元或者小我进行报复谗谄的,按照法定法式,按照情节轻重,赐与降级、罢免直至解雇公职的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遵照行政监察法的划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域封锁行为实施监察。 第二十八条 本划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划定施行之日起,处所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及其所属部分的划定与本划定相抵触或者部门相抵触的,全数或者相抵触的部门自行掉效。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令关于处所性律例不得同宪法、法令和行政律例相抵触的划定,自本划定施行之日起,处所性律例同本划定相抵触的,该当执行本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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