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扶植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理法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扶植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扶植(管)委,新疆出产扶植兵团住房和城乡扶植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勾当,包管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有用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扶植工程首要介入方的正当权益,我部拟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理法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在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实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扶植部 2019年1月3日
(此件自动公开)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理法子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勾当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办理,包管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有用遏制发包与承包勾当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首要介入方的正当权益,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合同法》《扶植工程质量办理条例》《扶植工程平安出产办理条例》《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令律例,以及《全国人年夜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惩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令合用问题的定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连系建筑勾当实践,拟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建筑工程,是指衡宇建筑和市政根本举措措施工程及其从属举措措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扶植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同一监视办理。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住房和城乡扶植主管部分在其职责规模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法子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扶植单元与承包单元应严酷依法签定合同,明白两边权力、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
第五条 本法子所称违法发包,是指扶植单元将工程发包给小我或不具有响应天资的单元、肢解发包、违反法定法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令律例划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 存鄙人列景象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扶植单元将工程发包给小我的;
(二)扶植单元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响应天资的单元的;
(三)依法该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法式发包的;
(四)扶植单元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前提,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扶植单元将一个单元工程的施工分化成若干部门发包给分歧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元的。
第七条 本法子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元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商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元或小我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存鄙人列景象之一的,该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实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转给其他单元(包罗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自力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景象)或小我施工的;
(二)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元或小我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手艺负责人、质量办理负责人、平安办理负责人等首要办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手艺负责人、质量办理负责人、平安办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元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成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勾当进行组织办理,又不克不及进行合理诠释并供给响应证实的;
(四)合同商定由承包单元负责采购的首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元或小我采购、租赁,或施工单元不克不及供给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实,又不克不及进行合理诠释并供给响应证实的;
(五)专业功课承包人承包的规模是承包单元承包的全数工程,专业功课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元“办理费”之外的全数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元经由过程采纳合作、联营、小我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转给其他单元或小我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元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元的,但扶植单元依约作为发包单元的除外;
(八)专业功课的发包单元不是该工程承包单元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元收到金钱后又将金钱转拨给其他单元和小我,又不克不及进行合理诠释并供给材料证实的。
两个以上的单元构成结合体承包工程,在结合体分工和谈中商定或者在项目现实实施过程中,结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勾当进行组织办理的,而且向结合体其他方收取办理费或者其他近似费用的,视为结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结合体其他方。
第九条 本法子所称挂靠,是指单元或小我以其他有天资的施工单元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罗介入投标、订立合同、打点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勾当。
第十条 存鄙人列景象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天资的单元或小我借用其他施工单元的天资承揽工程的;
(二)有天资的施工单元彼此借用天资承揽工程的,包罗天资品级低的借用天资品级高的,天资品级高的借用天资品级低的,不异天资品级彼此借用的;
(三)本法子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划定的景象,有证据证实属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 本法子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元承包工程后违反法令律例划定,把单元工程或分部门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元或小我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存鄙人列景象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小我的;
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响应天资单元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元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规模内工程主体布局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元的,钢布局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元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功课部门再分包的;
(五)专业功课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功课承包人除计取劳务功课费用外,还计取首要建筑材料款和年夜中型施工机械设备、首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住房和城乡扶植主管部分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扶植主管部分该当依法受理、查询拜访、认定和处置,除无法奉告举报人的环境外,该当实时将查处成果奉告举报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住房和城乡扶植主管部分如接到人平易近法院、查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分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该当依法受理、查询拜访、认定和处置,并把处置成果实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住房和城乡扶植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该当依法进行查询拜访,按照本法子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惩罚。
(一)对扶植单元存在本法子第五条划定的违法发包景象的惩罚:
1.依据本法子第六条(一)、(二)项划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扶植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划定进行惩罚;
2.依据本法子第六条(三)项划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划定进行惩罚;
3.依据本法子第六条(四)项划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划定进行惩罚。
4.依据本法子第六条(五)项划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扶植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划定进行惩罚。
5.扶植单元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施结合惩戒。对全数或部门利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扶植单元违法发包的行为奉告其上级主管部分及纪检监察部分,并建议对扶植单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与响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元,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扶植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划定进行惩罚。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元或小我,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扶植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第六十条划定进行惩罚。
(四)对认定有让渡、出借天资证书或者以其他体例许可他人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元,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扶植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划定进行惩罚。
(五)对扶植单元、施工单元赐与单元罚款惩罚的,依据《扶植工程质量办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划定,对单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惩罚。
(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让渡出借天资证书或者以其他体例许可他人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元,可依法限制其加入工程投标勾当、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天资是否知足天资尺度前提进行核查,对达不到天资尺度要求的期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天资审批机关撤回其天资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让渡出借天资证书或者以其他体例许可他人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元,该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景象赐与惩罚。
(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平安变乱的,该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景象赐与惩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追溯刻日,该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划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较;合同工程量未全数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住房和城乡扶植主管部分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惩罚成果记入相关单元或小我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扶植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办事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衡宇建筑和市政根本举措措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法子执行。省级人平易近当局住房和城乡扶植主管部分可连系当地现实,依据本法子拟定响应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法子中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均指直接承接扶植单元发包的工程的单元;专业分包单元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元;承包单元包罗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和专业分包单元。
第二十条 本法子由住房和城乡扶植部负责诠释。
第二十一条 本法子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理法子(试行)》(建市〔2016〕118号)同时废止。